云民博发〔2020〕18号 签发人:高力青
云南民族博物馆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作风建设,依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子女陪护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实行专人管理,分级负责审批原则。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核本
部门考勤;办公室负责全馆考勤管理与审核,具体负责全馆考勤统计、初审、公示、档案保管。
第五条 本馆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有事或生病须按规定请假,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严禁旷工。
第六条 严格考勤管理,请假1天(含)以上需提交书面申请,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馆副馆长审批;请假3天至5天由分管副馆长审批;请假5天以上由馆长审批。办公室人事每年年初核定每个职工公休假天数到部门,职工按照核准公休假天数请公休假,部门据此审核公休假并做好统计。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子女陪护假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人事复核后,报馆领导审批。馆领导请休假按照省民族宗教委人事处《关于做好机关干部职工请休假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职工假期结束后,应向本部门和办公室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八条公休假
(一)每年的公休假在当年1月至12月31日安排,可以集中休假,也可以分段休假,一般不跨年度休假。因工作原因需跨年度安排的,须经馆长批准。
(二)公休假核算方法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公休5个工作日;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休10个工作日;满20年以上的,公休15个工作日。公休假可分次累计使用。
2.国家法定节假日、职工依法享有的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子女陪护假、婚假、丧假等不计入公休假。
3.除上条依法享有的假期外,职工如自愿,可以用公休假抵扣所请工作日内的事假,公休假抵扣完后,再继续计算事假;当年请了病假,年底公休假又未休完的,原则上用公休假抵扣病假。
(三)不享受公休假的情形
1.一年内累计请事假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3.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如党校、高校读研等)累计天数超过其公休假天数的。
4.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公休假,但又出现以上其中一项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公休假。
6.试用期未满或军转安置未定职定级的。
第九条 其他假期
女职工产假158天,难产加15天;女职工哺乳期每个工作日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满一周岁;男职工陪护假30天;未婚探亲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1年1次,每次20天;已婚探父母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每4年1次,每次20天;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1次,每次30天;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10天;婚假18天;丧假3天。本条所列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子女陪护假外其余假期均需一次使用,不得分次拆分使用,其中产假、陪护假和3天以上病假需附医院相关证明。
第十条 请公休假、婚假、丧假的假期工资全额发放,其他假期的工资待遇参照《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规定,按我馆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第四章 考勤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云南省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事假累计超过20天、旷工累计超过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度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十三条 本馆聘用文印、水电人员统一纳入全馆考勤;绿化保洁、保安人员、临时讲解员考勤由其职能部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7月16日印发的《云南民族博物馆考勤管理办法》(云民博〔2015〕35号)同时废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民族博物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新的国家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云南民族博物馆
2020年6月15日
云南民族博物馆 2020年6 月15 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