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博发〔2018〕36号 签发人:高力青
云南民族博物馆公务用车和公务出行租车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民族博物馆公务用车管理和公务出行租车经费使用管理,有效保障本馆公务业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单位建设,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8﹞31号)精神,按照《省民族宗教委委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实施方案》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 车辆使用与对象
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和《省民族宗教委委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实施方案》,保留公务车主要用于报送、领取机要保密文件及涉密载体资料、抗震救灾、防汛抗旱、疫情防控、突出性自然灾害以及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保障退休干部殡葬服务。
第二条 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原则
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保障公务,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第三条 保留车辆还可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保障馆领导参加上级召开的紧急会议和紧急公务;
2.省民族宗教委牵头组织或安排以省民族宗教委名义集体前往基层调研或检查督查等公务活动;
3.省民族宗教委组织集体前往外地进行基层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活动;
4.接待上级主管部门来馆检查和其他省份同行来馆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
5.保障财务、人事办理涉及全体职工工资、福利、社保、水电、职称等业务。
6.保障云南省民族文化宫项目办理建设手续和运营公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的;
2. 换用、借用、占用与本馆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3.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4.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5.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6.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7.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车辆管理与调度
1.本馆留用公务车辆坚持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按规定统一喷涂标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公务用车严格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驾驶、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务用车在有效的监督下安全运行。
2.公务用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3.留用车辆由馆办公室负责监管调派。公务人员长途公务用车由市场化交通保障,差旅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出差费用报销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4.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公务用车。严格车辆使用登记,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5.公务用车执行任务时,要服从调度,按时返回,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严禁随意变更行车目的地、变更用车对象、变更用车目的。
6.公务用车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外出执行公务时,严禁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娱乐休闲场所。
第六条 车辆保养与维护
1.车辆的保险、维修保养和加油均按照省政府采购点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保养和定点加油制度。
2.司勤人员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车辆出现故障,应报告办公室,填写维修项目申报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维修。长途车出现故障,应及时维护,修理费用经随车领导签字后,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销。
3. 车辆加油一律实行加油卡结算。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用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费用在2000元(含2000元)至3000(含3000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费用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馆长审批。不按程序报批所产生的费用,财务一律不予核销。
第七条 司勤人员管理
1.办公室要加强司勤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服务意识;要经常组织司勤人员学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注重提高技术水平和驾驶能力。
2.司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服从调度。出车前检查车辆及证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停车时确保门窗关好锁好,防止车辆物品被盗。坚持专人专车,严禁交与他人驾驶。
3.紧急情况司勤人员节假日必须按值班表值班备勤,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或严重影响重要工作任务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行车补贴
驾驶员行车补贴,按本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第二章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
第九条 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的来源
租车经费管理。用车部门严格按照每次批准公务出行的时间、路线报销租车费用。
第十条 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用途
在我馆留用的定向化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以下情况可以使用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租车:
1.发生各类突发事件,需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应对处置;
2.保障上级的重大调研、会议、活动等正常进行;
3.接待上级部门到我委督导、调研、检查、巡查、考核等;
4.馆领导按要求随同中央领导或我省省级领导到昆明市5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以外出差时;
5.公务人员前往公共交通工具未覆盖的地区;
6.按规定组织到昆明5城区外的党务、工会等集体公务出行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
1.本馆公务租车须向有资质租赁公司租车。
2.因工作需要确需租车的,根据本办法中规定的公务租车范围,由用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公函,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馆长和馆长批准后办理租车事宜。
3.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将追究用车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务出行租车使用管理规定不适用于科研项目和课题租车使用,科研项目课题租车使用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8日印发的《云南民族博物馆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云民博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云南民族博物馆 2018年10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