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预约
参观
top
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1.12.27

财务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预〔2016〕183号


省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29号)精神,现将《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日

附件

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为明确公开内容、统一公开口径和公开模板、规范公开程序,确保全省范围内预算公开工作协同一致,制定云南省预算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公开主体和方式

(一)公开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预算公开责任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所有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部门及单位承担相应的预算公开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并对公开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负责指导和规范预算单位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2.各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含下属二级、三级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本单位的基础概况、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绩效管理信息,政府采购预决算、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纳入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并负责对公开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公开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等与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财政专项支出的相关制度、政策、内容、分配办法、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等。

(二)公开方式

1.预算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2.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首页设立本级“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示各一级预算部门的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各部门各单位(含二级、三级预算单位)要在门户网站首页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重点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三公”经费预决算等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各一级预算部门要集中公开全部下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

3.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单位)要尽快设立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网站尚在建设阶段或确实没有条件设立部门网站的部门(单位),要积极协调,通过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4.县、乡级部门(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涉密信息的认定

预算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全省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公开本部门(单位)的预决算(涉密信息除外)。

涉密单位或存在涉密信息的部门要在公开要求时限内,尽快到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涉密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公开内容及程序

(一)政府预决算

1.公开内容

各地公开的财政预决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和举借债务的情况。

(1)各级政府预决算支出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待支出经济分类预决算正式编制后,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

(2)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切实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3)各地应当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部门预算编制、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财政监督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4)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正式编制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逐步公开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公开程序和时限

(1)各级财政部门自政府预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公开本级政府预决算。

(2)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在指定网站做好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结果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披露、还本付息披露等公开工作。

(3)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在部门门户网站相关板块长期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和本级制定的财政管理制度。

(二)部门预算

1. 公开内容

各部门(单位)应当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内容包括本部门本单位基本概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各部门(单位)应对公开事项涉及的专有名词和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1)部门概况:详细叙述部门的基本职能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下属单位的构成情况、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等基本信息。

(2)部门预算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基本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收支总表、部门收入总表、部门支出总表(详见附件1-1至1-7),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公开,并附说明。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待支出经济分类预算正式编制后,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

(3)表格数据说明和名词解释:包括部门收入和支出来源、金额、占比等总体情况(详见附件1-8)。需要分别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进行详细说明,并与上年情况进行对比;对表格、文字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预算名词要进行解释,便于公众解读。此外,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情况,逐步细化和扩大预算公开的内容。

2.公开程序和时限

各部门(单位)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及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算,并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

(三)部门决算

1.公开内容

各部门(单位)应当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单位)决算,内容包括本部门(单位)基本概况、综合财务收支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各部门(单位)应对公开事项涉及的专有名词和相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1)部门概况:详细叙述部门(单位)的基本职能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机构设置、下属单位的构成情况,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等基本信息。

(2)部门决算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详见附件2-1至2-7),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公开,并附说明。各部门(单位)决算应当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并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

(3)表格数据说明和名词解释:包括部门收入和支出来源、金额、占比等总体情况(详见附件2-8)。需要分别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进行详细说明,并与上年情况进行对比;对表格、文字中的专业性较强的预算名词要进行解释,便于公众解读。此外,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情况,逐步细化和扩大决算公开的内容。

2.公开程序和时限

各部门(单位)应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决算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决算,并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

(四)部门季度预算执行报告

各部门(单位)应分别于4月、7月、10月的当月10日前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季度预算执行报告。具体包括部门当季度以及年度内累计收入征收入库金额,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金额,以及当季度和年度内累计收支完成年初预算的情况,并与上年同期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对其增减变化及原因进行说明(详见附件3)。

(五)基层预算信息

县、乡级部门和单位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应当由乡级财政部门公开补助对象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对于分配到项目的专项支出,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场所外利用公告栏、公示牌等公开工程概算、资金来源以及施工单位等内容。

(六)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

1.公开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包括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使用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单位的“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数(含财政部门年初预算代编的金额,涉密信息除外),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分项数额(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开内容应包括表格(详见附件4、附件5)和相关文字说明。对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2.公开程序和时限

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报经同级政府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表格和文字说明。

(七)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

1.公开内容

各部门(单位)应公开本部门(单位)的“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涉密信息除外),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的分项数额(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需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开内容应包括表格(详见附件6、附件7)和相关文字说明,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对预决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部门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2.公开程序和时限

各部门(单位)应自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报经本级政府批准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表格和文字说明,并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决算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同部门决算一并公开“三公”经费决算表格和文字说明,并在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内集中公示。

(八)政府采购预决算

1.公开内容

(1)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即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等相关内容(涉密信息除外)。

2.公开程序和时限

政府采购预决算信息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如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执行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开,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九)绩效管理信息

1.公开内容

(1)省级各部门应公开上年实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涉密信息除外),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8)和纳入自评范围的所有项目自评报告(详见附件9);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涉密信息除外);公开部门和单位绩效目标,并同步公开部门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涉密信息除外);涉及政府债券的项目均需纳入绩效自评范围,并在部门决算中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涉密信息除外)。

(2)州市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要参照省级做法,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2.公开程序和时限

(1)从2016年起,省级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上年实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自评中发现问题需整改的项目,应于整改完成后20日内公开自评报告。

(2)从2017年起,省级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单位绩效目标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之日起20日内,主动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十)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公开内容

各级各部门应当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涉密信息除外),其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分布构成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四类公开。固定资产应按房屋构筑物、汽车、单价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四类分项公开(详见附件10)。

2.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1)从2017年起,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部门决算的同时,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的表格及文字说明。

(2)从2018年起,州(市)及以下各级各部门要参照省级部门做法,在公开部门决算的同时,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的表格及文字说明。

(3)到2019年,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公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在公开部门决算的同时,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预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和当年度资产变动情况的表格及文字说明。

(十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

1.公开内容

纳入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有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1)省财政厅负责公开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目录。

(2)省、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级职责公开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项目征集指南、本部门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包括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信息),未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需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3)省级主管部门应在下达资金的同时,下达本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公开;州(市)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级行政区域使用该专项资金的区域性绩效目标、本级项目的绩效目标、本级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于项目完成后公开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审计结果等信息;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级行政区域使用该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目标、本级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于项目完成后公开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审计结果等信息。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再评价结果。

2.公开程序和时限

(1)省财政厅于省级政府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20日内,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项目清单目录。

(2)其他未明确规定公开时间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预算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至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其余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信息均保持长期公开。

三、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

预算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系统工作,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改进完善工作方法,逐步理顺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意识

各级各部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完善预算编制,进一步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为预决算公开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要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公开实施方案,规范工作流程,强化预算公开责任制度,制定预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考核;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批制度,落实审查责任,细化审查流程;要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公开作为当前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完善公开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各部门开展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并在法定涉密信息的技术处理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级实际情况的预算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并及时报省厅备案,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地区公开汇总情况,确保全省范围内预算公开工作协同推进。

各级人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单位职能,切实履行对预算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查的职责。

(二)加快公开进度,拓展公开渠道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快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的内容、格式、方式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开的事项除特殊要求外,一律保持长期公开;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并对拟公开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畅通预算公开渠道,加强网站运行维护,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辟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有关事项,便于公众即时查询,同时,合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积极探索新媒体预算公开工作。

(三)制定应对预案,健全公众参与反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咨询质疑、部门答复释疑的预算公开公众参与反馈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要制定本部门预算公开应对预案,分析有关信息公开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公众可能质疑的有关数据,有针对性地制定答疑解惑应对预案;要在及时准确公开预决算信息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公开的信息要做到真实易懂,方便公众监督。各预算公开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布问询电话,并明确专人采取多种渠道收集、梳理预算公开舆情民意,认真对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主动回应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对于当时不能作出明确答复的,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及时予以回复。

(四)积极稳妥推进,引导正面舆论

预算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在有关信息公开之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判,可能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信息,要在公开前主动与公众媒体沟通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公开氛围。要争取主动,关注社会反响,对于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预决算变动较大的事项,做好社会公众解释说明工作,对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整改,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积极予以采纳,不断改进预算公开工作。同时,各级政府网站和各部门门户网站是预算公开的重要载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充分发挥法律和网络监督作用。

(五)做好存档工作,妥善保管资料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预算公开的材料存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公开的预决算信息资料、保密审查资料、部门内部审批资料、应对预案、公开后收集的社会舆情、监督部门或社会公众反映的预算公开意见建议以及相关解释说明资料等。各部门指定专人收集汇总并妥善保管存档资料,进一步规范公开资料的保存保管。

(六)严格依法受理,规范依申请公开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内容,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不能公开的信息,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服务水平。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