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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博物馆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工作制度
时间:2022.12.16

云南民族博物馆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收藏民族文物常态化公益性鉴定咨询行为,维护民间收藏民族文物鉴定咨询秩序,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常态化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的通知》,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流程

(一)向我馆提出藏品鉴定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我馆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拟申请鉴定藏品做好登记并存档;

(二)我馆决定受理民间收藏民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的,应向申请人提供《云南民族博物馆民间收藏民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在阅读承诺书全部内容后签署明确同意意见;

(三)我馆工作人员或专家主要通过目鉴的方式鉴别送鉴藏品的真伪和年代,不予估价。鉴定意见口头告知送鉴人,仅供参考。

第三条 服务范围

鉴定门类:民族服饰、云南民族民间工艺品、生产生活用品等。

第四条 服务权责

(一)我馆工作人员或专家在提供民间收藏民族文物公益性鉴定咨询服务时不从鉴定服务中牟取经济利益;

(二)我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鉴定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申请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

(三)我馆工作人员或专家将鉴定意见口头告知送鉴人,仅供参考,不出具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予、继承等任何其他用途。

(四)申请人申请鉴定咨询的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馆不予鉴定:

1、属于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民族文物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的;

2、属于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3、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4、超出鉴定门类和鉴定范围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

(六)申请人在咨询鉴定活动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我馆不予鉴定:

1、以虚假姓名和证件申请的;

2、未经许可,在鉴定活动中拍照、录像、录音并劝阻无效的;

3、扰乱活动现场秩序,在活动现场争议、吵闹的;

4、在活动现场进行与文物鉴定咨询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七)我馆在鉴定活动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云南省文物局视情节轻重程度,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公益性鉴定资格:

1、违背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并引起不良影响的;

2、泄露民族文物咨询鉴定有关情况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明知属于重大案件相关的涉案民族文物而不向相关部门反映的;

4、蓄意串通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个人或组织弄虚作假的;

5、发生民族文物行政或执法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预约方式  云南民族博物馆官方微信公众号、云南民族博物馆官方网址,预约电话(0871)64312097。

第六条 公益性鉴定服务时间:每月双周五上午9:30-12:00,遇法定节假日另行约定。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民族博物馆

2022年10月30日

附件:

云南民族博物馆民间收藏民族文物鉴定咨询申请人承诺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携  件藏品,在云南民族博物馆参加公益鉴定咨询服务,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拥有送鉴藏品的所有权,保证其来源合法,对所持藏品的陈述内容真实,不涉及以下内容:(一)盗掘、盗窃、走私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的;(二)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三)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四)超出鉴定咨询范围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公益鉴定咨询服务活动过程中,遵守云南民族博物馆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维护现场秩序,保管好藏品和其他自身财物,不进行任何与藏品鉴定咨询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承诺人确认并同意:(一)云南民族博物馆给出的倾向性意见仅供本人参考,不涉及所有权的认定;(二)同意云南民族博物馆对承诺人提供的服务不出具鉴定文书,相关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得用于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它证明用途;(三)不在公益鉴定现场讨论或争议。

承诺人(签字):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送鉴人及鉴定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