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博物馆部门负责人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馆部门负责人聘任,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管理人才队伍,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原则
(一)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二章 聘任范围和任期
第三条 部门负责人面向全馆职工选拔聘用,每届聘任期限为3年。
第三章 聘任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聘任基本条件
(一)具备履职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有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认真执行本馆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
(三)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备相应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
(四)作风民主,公正清廉,善于团结群众,调动职工积极性,能较好完成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聘任资格
(一)聘任业务部门主任的,退休前须能履职满3年,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或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有本馆5年工作履历,任职副主任须满一届;聘任业务部门副主任的,退休前须能履职满3年,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聘任后勤和安保部门负责人的,退休前须能履职满3年,须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资格。
(二)新聘任部门副职,试用期为6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制,按照本人自愿、群众认可、组织考察、班子决定、馆长聘任的程序,实行聘任制。
(一)根据本馆职能和部门设置,原则上全馆每个部门聘任主任(科长)1名、副主任(副科长)1名,部门职工人数多或承担职能较多的部门可聘任2名副职;
(二)部门负责人拟聘人选,采取自荐、群众推举、馆领导提名的方式产生;
(三)召开竞聘大会,竞聘人选进行竞聘演讲,经民主评议,召开馆长会议研究决定聘任人选,拟聘任部门负责人选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馆长聘任部门负责人,以馆发文通知正式聘任。
(四)无人报名竞聘部门负责人的,由馆长会议直接聘任,同时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
第五章 考核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合年度考核一并进行。采取自我总结、馆领导班子认定和职工评议相结合三种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履职待遇,根据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给予职务岗位补贴。
第六章 解聘 辞聘与补聘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有如下情况的,经馆长会议决定,予以解聘:
(一)由于工作安排不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受到政法部门处理的;
(四)监守自盗,损害本馆利益的;
(五)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故意制造混乱,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稳定的;
(六)不服从领导安排,对单位政策强烈抵制,拒绝落实的;
(七)弄虚作假,向领导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领导决策严重失误的;
(八)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由于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病故、部门撤并的,自动解除聘任。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职的,可以申请辞聘;因职位空缺,工作需要补充部门负责人的,召开馆长会议按照程序补聘,聘任期限与本届同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1日发布的《云南民族博物馆中层负责人聘任办法》(云民博发〔2015〕16号)废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民族博物馆
2019年2月28日